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呈检公诉诉刑抗〔2019〕4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以(2019)云0114刑初380号书对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一审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不应当从宽处罚。
本案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何某某上诉,对判决之刑罚不予认可,其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对何某某不应当从宽处罚。
二、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
被告人何某某系累犯,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金。因此,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对其不应当从宽处罚,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依法应当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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