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潭雨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302刑初361号书对被告人伍某某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发现有新的证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遗漏前科情况和未执行判决,系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伍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1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伍某某在2001年以及2005年两次前科已经执行完毕,但2007年这一次尚未执行,需要对两次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同时,伍某某在从侦查阶段到审理阶段,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前科情况,不应当认定其存在“坦白情节”,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系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收治于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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