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濉检诉刑抗〔2019〕4号
濉溪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0621刑初56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诈骗罪,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判决:仲某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70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8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于2011年至2018年间,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45.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判决认定仲某某诈骗数额为208.8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仲某某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被害人多,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2年,显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仲某某诈骗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在淮北市看守所,李某某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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