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青城阳检一部诉刑抗〔2019〕2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214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于某某、谷某某、孙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该判决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决所依据的“谅解书”对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的量刑有重大影响,一审法院在取得上述新的证据材料后,未告知检察人员,未通知检察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未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而直接在判决书中予以采信,并作为对于某某、孙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谷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