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昌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昌黎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322刑初42号书对被告人张雪蒙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张雪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1、2018年2月28日左右,在昌黎县**镇**公寓**座被告人张雪蒙租住的公寓内,被告人张雪蒙以4600元的价格卖予郭某某等人甲基苯丙胺(冰毒)约7克。 2、2018年3月2日,在昌黎县**镇**公寓**座被告人张雪蒙租住的公寓内,被告人张雪蒙在收到郭某某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款后因无货未将冰毒交予郭某某等人。本案犯罪事实的第二笔,认定为犯罪未遂。卷中证据证实,第二笔郭某某等人给被告人张雪蒙购买冰毒款9850元欲购买约20克冰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未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畸轻。
第一笔犯罪事实的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最低刑期为一年九个月、最高刑期为二年六个月。第二笔犯罪事实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笔认定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雪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量刑明显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张雪蒙贩卖毒品罪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雪蒙被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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