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庄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庄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甘0825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殴打、辱骂他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应认定为“村霸”,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多次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某为“村霸”,应从重惩处。根据本案基本犯罪构成,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和量刑情节,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的量刑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量刑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符合我省有关寻衅滋事罪量刑实施细则的规定。庄某某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均与本案一致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量刑畸轻,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村霸”从严惩处的要求不符。
综上所述,庄某某人民法院(2020)甘0825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从严惩处“村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1)庄某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1份
(2)庄某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份
(3)庄某某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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