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哈里检诉诉刑抗〔2020〕2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刑初100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属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经一审审理确认,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构成诈骗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骗得人民币28万元万元,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人民币350万元(未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实施细则,判决被告人王明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确属于重罪轻判,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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