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新检诉刑抗〔2019〕7号
新抚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402刑初263号书对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诈骗苏某某10500元和刘某甲21500元一节,导致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在诈骗苏某某、刘某甲中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并对外宣称自己在监狱工作,被害人也是基于此相信胡某某能够办理“真学历”或更改姓名。
二、被告人胡某某辩解随收到二被害人交给的上述钱款,但被害人找其办理的是“假学历”。对此,首先有证人其女友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二被害人均是找胡某某办理“真学历”;其次以二被害人以近3万的价格购买“假学历”也完全不符合逻辑。故胡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胡某某辩解未收取被害人苏某某3000元改名费。对此证人其女友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事前胡某某以帮苏某某改名向苏某某要过3000元,事后苏某某也多次找到其和胡某某问改完的身份证什么时候能下来,胡某某也未否认该事。故胡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诈骗苏某某10500元和刘某甲21500元一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抚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与原审材料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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