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霞检公诉刑抗〔2020〕1号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以(2020)闽0921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一审判决对其从宽处罚,其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被告人林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的精准量刑建议也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一审判决采纳公诉意见对被告人林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其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在一审法院采纳本院的精准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不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被告人不是真诚的悔罪悔过,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对量刑有异议,致本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并致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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