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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张某寻衅滋事案、包庇案)_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顺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顺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6刑初16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包庇罪一案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张某犯包庇罪,其包庇人数达10人以上,且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该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属于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X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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