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定检诉诉刑抗〔2019〕2号
定边县人民法院以(2019)陕0825刑初28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判决为:被告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违反认罪认罚案件的规定,导致量刑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当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案件事实证据,在起诉书中本院提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庭审中,定边县人民法院未认为该案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被告人也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故本院未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而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却未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该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2019)陕0825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违反了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规定,导致实体错误、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住定边县**镇**村**幼儿园院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