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凤翔检一部诉刑抗〔2020〕Z3号
凤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陕0322刑初102号书对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宋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定,并非真诚认罪悔过,一审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该判决确有错误,故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建议判处的刑法种类、确定的刑期决没有异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该案,且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处理。判决后,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又以量刑过重、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上诉,推翻了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因其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本案量刑基础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书基于其认罪认罚做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经丧失,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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