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潞检刑二诉刑抗〔2020〕5号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以(2020)晋0403刑初87号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马某某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对马某某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对马某某的判决应当撤销其缓刑,并对其所犯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确定刑法,而一审法未撤销其缓刑,仅以危险驾驶罪对马某某判处刑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马某某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马某某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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