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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绿检刑检诉刑抗〔2019〕3号

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6刑初178号书对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案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徐某某所得款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伪基站一套及涉案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OPPO手机,予以没收。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2016年12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有关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群发诈骗短信119480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在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绿园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徐某某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日

附: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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