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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蚌淮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以(2020)皖031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以蚌淮检一部刑诉[2020]8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导致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当,故应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当,显属量刑畸轻。

2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的理由之一为该被告人向法院当庭提供的由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政府、沫河口镇宋圩村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该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平时表现良好,目前在沫河口镇宋圩村负责土地增减拆迁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投身疫情防身工作,大力开展防疫合作,捐款捐物,表现突出。经调查,该份证明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主要表现在:首先被告人杨某与所在村之间有房屋拆迁合同,其进行的是盈利性活动,非公益性质,属于正常的民事活动,不能作为评价其个人表现的事实。其次,被告人杨某在疫情期间没有捐款行为,其仅捐了两桶酒精,且其虽志愿参与了村里的防疫防控工作,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其大力开展防疫工作,且表现突出。第三,经与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政府及宋圩村相关工作人员核实,法院办案人员未调查核实该份证明的真实性。法院仅以一份被告人杨某提供的内容不完全真实的证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显属不当。

3被告人杨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对其提出的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没有特殊理由,不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被告人杨某现住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宋圩村**号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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