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茂电检公诉刑抗〔2018〕11号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904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甲无罪。经本院审查认为,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杨某乙殴打致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害人杨某乙的伤情系被告人杨某甲殴打所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被告人杨某甲对案发时与被害人杨某乙扭打在一起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杨某乙与证人张某某、杨某丙、杨某丁也证实案发时杨某甲与杨某乙在互相打架,且杨某乙指证被杨某甲打伤了右手拇指,同时杨某乙的该指证与证人杨某戊证实杨某甲使用铁枝殴打了杨某乙的右手拇指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并有杨某乙右手拇指受伤的伤情照片及伤情补充鉴定书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杨某甲案发时与杨某乙发生打架并将杨某乙的右手拇指打致轻伤二级。

二、判决书以不能排除被害人杨某乙补充鉴定的伤情与其案发当天的受伤时间不相符为由,对被告人杨某甲作出无罪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被害人杨某乙案发当天被被告人杨某甲殴打致全身多处受伤(当时已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法医鉴定),其中法医在对杨某乙验伤时明确记录了杨某乙的右手拇指检见“6cm×3cm皮下出血”,并有法医所拍摄的验伤照片为证。可见杨某乙的右手拇指在案发当天已被被告人杨某甲打伤的事实是确实的。因被害人杨某乙当时全身多处受伤,未及时对其右手拇指进行X线透视,但后来已经法医补充鉴定,认定被害人杨某乙的右手拇指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而一审判决却以不能排除杨某乙的伤情与其案发当天的受伤时间不相符为由,否定被害人杨某乙被被告人杨某甲伤害致轻伤二级的事实,对杨某甲作出无罪判决,明显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存疑”,对杨某甲作出无罪判决的处理是错误的。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实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已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