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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茂检公一诉刑抗〔2018〕1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9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丁某甲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原审被告人丁某甲持扁担打伤被害人丁某乙头部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对此已作了相应认定。

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某甲构成自首,属于认定错误。

首先,被告人丁某甲在打伤被害人丁某乙之后,其本人并无主动报案且案发现场亦无他人报案。其次,在丁某甲与丁某乙二人被送往高州市**镇卫生院治疗之后,方由该院副院长古某某报案,虽然丁某甲没有逃离,但是,本案并无证据证实丁某甲明知古某某报案而在等待侦查人员的到来;第三,民警接报后前往**镇卫生院了解情况,继而掌握了丁某甲的犯罪事实,并当场制作了第一份讯问笔录,由此看来,侦查机关在讯问丁某甲时已经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丁某甲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了其犯罪事实,但其并不明知他人报案,亦不是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其行为不具有投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丁某甲构成自首,属于认定错误。

2、原审被告人丁某甲认罪态度差,没有实际悔罪表现。

首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丁某甲认罪态度恶劣,供述自己的罪行时避重就轻,没有积极悔罪。其次,原审被告人丁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然而,案发至今,丁某甲并未对被害人家属作任何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人丁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某甲构成自首错误,同时,被告人丁某甲认罪态度差,没有实际悔罪表现,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判处原审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0日

附:

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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