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英吉沙县公诉诉刑抗〔2019〕**号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以(2018) **书对本案被告人高**涉嫌贪污、受贿罪,阿**、艾**涉嫌贪污罪一案判决:高**,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阿**,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期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艾**,一审宣告刑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被告人阿**伙同被告人高**、艾**,利用职务便利,事前共谋夸大玉米地受损面积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15,701万元,事后被告人高**、阿**、艾**分别分得11.721万元、2万元、1.98万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规定,以上三名被告人应对骗取保险理赔金的15.701万元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阿**、高**、艾**共同套取保险金15.701万元的事实,依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一条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对被告人阿**判处1年半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艾**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阿**、艾**的律师在本案的庭审中均做无罪辩护,二人在法庭上对侦查期间的供述予以否认,且认罪态度较差,更无悔罪表现,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针对被告人阿**、艾**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9日
附:
被告人高**现羁押于英吉沙县看守所;被告人阿**、艾**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