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弋检诉刑抗〔2020〕64号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203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孔某某、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孔某某以自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为由提出上诉,不服一审判决,请求重新量刑。
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判决前表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本院对其提出的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在本院量刑建议范围内对其量刑,但被告人孔某某在本案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又未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 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不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原审判决量刑以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已失去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附: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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