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耒检公诉诉刑抗〔2020〕5号
耒阳市人民法院以(2019)湘0481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收到后,被害人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抗诉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适用缓刑错误。理由如下:
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赔偿的情节,并且对其宣告缓刑明显不当。
被告人邓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打伤,伤势鉴定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被害人徐某某提供各项损失依据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但截止至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仅仅赔偿了一万元医药费,明显不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对于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赔偿的情节不应予以认定,也不应当认定其悔罪态度好。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适用缓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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