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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社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社旗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1327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刑事判决书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情节严重。其一,王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大。王某某曾因盗窃多次受过刑事处罚,但其仍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后的不到半年时间内又三次盗取三辆两轮电动车,作案较为频繁,主观恶性较大。其二,王某某多次盗窃作案,且系累犯,社会危害性严重。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价值1100元两轮电动车盗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后又两次盗窃作案,短期内作案次数较多,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所以,王某某将盗窃所获赃物卖掉后而获得的赃款1020元应予以追缴。

据此,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王某某的上述犯罪情节,应依法应对王某某从重处罚,并应追缴违法所得财物。然而,(2019)豫1327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显然量刑不当,重罪轻判,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7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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