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礼检诉诉刑抗〔2014〕1号
礼泉县人民法院以礼刑初字第00053号书对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判决: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裴某某系自首错误。裴某某于2014年4月13日18时许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车站派出所民警刘刚、王斌在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抓获,后移交礼泉县公安局。一审判决认定裴某某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裴某某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的(2014)礼刑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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