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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漯郾检一部诉刑抗〔2019〕2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判决: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一)、本案中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批复认定涉嫌构成违法传销行为,被告人翟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经人推荐注册成为该公司会员,并积极向亲戚、朋友推荐该公司的奖励机制,发展下线,直到本案案发。被告人翟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积极参与,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卷中有司法鉴定和相关证人证言佐证:被告人翟某某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1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5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65140个,直推会员数有18个,奖励金额汇总72663.98美元,提现56333.0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7007.9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25325.41美元。从以上数据看,被告人翟某某参与时间长,发展销售级别已达到该传销组织的最高“全球副总裁”级别,下线层数、下线会员人数、非法获得奖励金额等,均远远超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或者直接、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之规定。对被告人某某的基准刑不能确定为五年有期徒刑,应确定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对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五至七年,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该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翟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评价后作出的量刑建议,而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翟某某虽当庭认罪,但认为量刑较重,表示不认罚,故检察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翟某某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轻、减轻量刑,出庭检察员当庭改变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至八年。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具有从犯、坦白、初犯情节,对翟某某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量刑畸轻,明显不当。

二、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书中未对被告人翟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处理。高法、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条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故本案中被告人翟某某从深圳市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平台中提现的金额应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应判决对被告人翟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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