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邵检诉一诉刑抗〔2018〕5号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5刑初7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伟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判决:张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高人民币叁拾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张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被告人张伟因吸毒致幻,认为被害人王某某是魔鬼,遂将王某某带至新邵县坪上镇坪新村62158部队附近偏僻山区路段,采取菜刀连续砍、割手段,将王某某头部砍下,后又将身体躯干部位和头部分别丢弃在路边的杂草丛中,身首异处。足见其犯罪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被告人张伟残忍杀害低龄儿童,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案被害人王某某年仅7岁,张伟因吸毒致幻将罪恶黑手伸向手无缚鸡之力的无辜儿童,倚强凌弱,社会危害性极大。《儿童保护公约》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儿童优先原则,《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因而对杀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张伟应予以严惩。
被告人张伟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张伟系新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于毒品及吸食毒品的危害性认识高于常人,但张伟吸食毒品已达数年,且多次强制戒毒均未能戒除毒瘾。此次因吸食毒品致幻将放学途中的王某某骗走并将其残忍杀害,足见张伟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难于教育改造。
四、张伟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虽然张伟在侦查阶段做了有罪供述,但在审判阶段,不仅没有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还企图以忘记事实为由,逃避法律制裁,毫无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被害人近亲属虽有代其赔偿,但是被害人父亲王均高坚持不需要张伟及其近亲属的赔偿,不谅解被告人张伟,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未得到有效修护,本案没有达成刑事和解,且王均高至今未领取张伟提交的叁拾万元,因此法院判令被告人张伟王均高叁拾万元不符合本案实际,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伟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教育改造难度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