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花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花垣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3124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麻胜恩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麻胜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麻胜恩在判决后以量刑过重、罚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基于被告人麻胜恩不认罚,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已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故本院依法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被告人麻胜恩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下,检察机关与其签署的对其从宽处罚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本院鉴于其认罪认罚态度,依据从宽制度规定,对其作出了从轻的量刑建议,并得到你院的采纳。但被告人麻胜恩在判决后以处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表示不认罚,因此本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基于认罪认罚事由作出的从轻量刑建议失去了法定的事实基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导致一审判决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结果。
二、被告人麻某某,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有重新量刑的必要。
刑罚目的是改造罪犯,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是建立在罪犯真诚悔罪,可以适当减少刑罚也能达到改造目的的基础上。认罪、认罚是真诚悔罪的具体表现,缺一不可。虽然法律不禁止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但应符合正当上诉事由。被告人麻胜恩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量刑部分提出上诉,且无任何理由和依据,显然是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获利,动机不纯,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反映出麻胜恩实际没有真心悔过,在通过虚假的认罚获得轻判后,又抱着投机、侥幸的心理试图通过二审程序再次获利,对此恶劣行为应当予以惩戒。由于其并未真诚悔罪,也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应重新量刑,适当提高刑罚量,否则不足以达到改造的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重要举措,是犯罪治理新型模式,有必要通过对肆意违背认罪认罚具结的被告人适度惩戒,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减少无谓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防止被告人不当得利,避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三、由于该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导致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被告人麻胜恩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不到半年即再次犯罪,说明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没有悔改表现,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在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形下,其所犯罪行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明显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麻胜恩不认罚,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依法应予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麻胜恩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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