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应城检一部诉刑抗〔2019〕3号
应城市人民法院以2019鄂098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某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某某乙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4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某某甲贪污特定款物为由,认定本院量刑建议违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而不予采纳,属定罪、量刑重复评价。
本案被告人某某甲在协助政府机关进行民政救济款物的申报、审批、发放中,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吞国家救济资金1.945万元,属有其他较重情节,一审判决在定罪时已将案件涉及的款项为特定款物这一情节作为犯罪构成要素进行评价,而在量刑时又对贪污款项为特定款物这一情节再次予以评价,并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被告人某某甲科处刑罚,属重复评价,有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一审判处在被告人肖利国全面履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情况下,不采纳本院精准量刑建议实属不当。
被告人某某甲构成贪污罪,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具有自首,在监察委立案调查期间,主动退出全部犯罪赃款,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开庭审理之前,其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情节已在判决书上作出认定。被告人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所签订的内容缴纳了罚金,同时应城市人民法院也向被告人某某甲所在社区发出了庭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部门也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调查人某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同被告人某某甲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所确定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的精准量刑建议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无不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促进更多的犯罪人认罪伏法,发挥了刑罚教育矫治作用,促进鼓励促进更多的犯罪人认罪伏法,又有助于化解对方当事人的对立,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最大限度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从而实现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审判决在被告人肖利国全面履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不采纳本院精准量刑建议实属不当。
综上所述,应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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