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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定检一刑抗〔2019〕3号

定安县人民法院以(2019)琼9021刑初217号书对被告人曾某甲、曾德杰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曾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曾德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吴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三个月,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曾德杰于2019年12月25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曾德杰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法院判处刑罚后又反悔,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曾德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1次及0.46克,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本院在被告人曾德杰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在案件事实证据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曾德杰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杰对认罪认罚反悔,故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法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少宁

书  记  员:王  清

2019年12月27日

附:被告人曾德杰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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