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泌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泌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豫1726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我院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段**认罪认罚,具结以及量刑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泌阳县人民法院无故不采纳我院意见,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我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五种除外情形,更不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之列,泌阳县人民法院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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