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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石长检诉诉刑抗〔2019〕6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2018)冀01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桑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 200000元,剩余罚金3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所确定刑法溯及力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中被告人桑某某的行贿犯罪发生在2010年2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实施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未修正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不应当对犯行贿罪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因此冀01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桑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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