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东某某院一部诉刑抗〔2020〕2号
东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冀0923刑初**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一案判决: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原判刑罚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故其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不应当对其从宽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无正当理由上诉并非真诚认罪认罚
被告人孙某甲无正当理由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并非真诚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不符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认罚”。
2.被告人孙某甲反悔上诉原有从宽量刑基础不再存在
被告人孙某甲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认可我院量刑建议,在一审审判阶段亦表示认罪认罚,基于此,东某某人民法院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原有从宽量刑建议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应对其在现有判刑基础上从重处罚。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真正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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