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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沙湾县检公诉诉刑抗〔2018〕2号

    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以(2017)新4223刑初147号对被告人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玛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条款和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2017)新4223刑初147号判决书中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被告人玛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予认定,理由:雪豹是怎么死的,在哪儿死的没有科学的鉴定,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某某说这个动物是晚上打的,第二天被告人玛某某拉回来的,但没有发现雪豹身上有血迹,所以只有的被告人供述无法定罪处罚。

抗诉理由:

第一、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2017)新42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误,理由如下:(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道某某供认是被告人玛某某使用步枪被告人玛某某猎杀的雪豹,第二天早晨,玛某某将被猎杀的雪豹从山上拿下来时,被告人道某某看到雪豹的脖子流血且雪豹已死亡。这一点2017 年11月15日的开庭笔录和开庭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侦查阶段被告人道某某和玛某某供述,当天晚上二被告人共同到山上打猎,被告人道某某带了一半自动步枪,被告人玛某某带了5发子弹,由道某某驾车带着玛某某到了乌苏市巴音沟牧场安集海峡谷黑石子一带,寻找猎物,而被告人蹲守至凌晨六点左右时发现了两只猎物(雪豹),被告人道某某用手电筒照明,被告人玛某某朝猎物(雪豹)方向打了两发子弹,后从山上滚落下一只猎物,二被告人守候至天亮,被告人玛某某发现被其用步枪打中的猎物是雪豹,遂伙同道然一同将雪豹放到车上,开车回了玛某某家,后玛某某将雪豹内脏取出,将雪豹藏匿于自家冰柜里。侦查阶段,被告人玛某某和被告人道某某对故意猎杀雪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被告人道某某和被告人玛某某明知雪豹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杀,二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予以佐证,且有二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扣押雪豹及照片,收买雪豹的被告人阿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互相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能够证实二被告人猎杀雪豹的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第二、本案案发时间是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玛某某抓获时间2017年1月7日,案发后两个多月期间现场已经遭到破坏,且被告人玛某某某某猎杀的雪豹内脏取出藏匿于玛某某家冰柜里,因此,已失去现场勘查检查的条件,对于雪豹的死因已有被告人道某某和玛某某供认,系蹲守用步枪猎杀雪豹后,由将被猎杀雪豹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人阿某某,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且已经庭审查明。因此,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玛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不予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三、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玛某某量刑明显不当,属量刑畸轻。根据新农林牧鉴字【2017】0118号鉴定意见:玛某某、道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被扣押的1只疑似野生动物(死体)的动物物种为雪豹。保护级别为国家一级濒危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如下:雪豹属于“一级保护动物”,数量1只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玛某某还非法猎杀北山羊一只,因此对被告人玛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在法定刑十年以上量刑。因此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玛某某量刑明显不当。

第四、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之前社会表现好等无法律依据。被告人玛某某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部分翻供且无翻供理由。(1)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视频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中的供述一致,并没有发现刑讯逼供情形。(2)根据另外案处理的被告人道某某供述:2017年1月7日在沙湾县看守所5号监室关押后换到6号监室关押,有一天玛某某隔着监室叫喊我的名字,并说雪豹是我们捡到的的,让我也这样交代,我问他说是从哪儿捡到的,他就没有吭声”,证实两被告人关押时互相串供的事实,且有在同监室的叶尔森予以证实,因此,被告人玛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被告人玛某某作为乌苏市公安局协警,知法犯法,从其和某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到二被告人曾多次一起上山实施过打猎野猪,鹿等非法猎捕活动,因此对其应当依法严惩,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综上所述,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玛某某现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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