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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柴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柴桑区人民法院以(2020)赣0421刑初17号书对被告人邱某、邱某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决。邱某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邱某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是建立在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所提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现被告人邱某认为本案其没有犯罪故意,邱某的意思表示已经推翻了原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成立条件,该判决依据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故量刑明显不当。同时,被告人邱某红无自首情节,在检察机关不认罪认罚,法院结合被告人邱某红从犯及部分退赃情节,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显失公允。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邱某红现羁押在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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