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辽铁昌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昌图县人民法院以(20**)辽****刑初***号书对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魏某某等人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有误,理由如下: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规定了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规定了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判决书中关于亲友借款和经过民事诉讼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书中关于仅有出借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部分未认定为犯罪数额,属认定事实有误。侦查卷中相关出借人的陈述能够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并非仅有出借人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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