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棣检刑检诉刑抗〔2020〕3号
无棣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62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理由如下:
无棣县人民法院对我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贩卖毒品罪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我院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和第三笔事实中我院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笔事实中,李某某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索要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索要现金的事实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认定,该行为同时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根据李某某供述及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证言能够证实,李某某提供毒品后索取现金的行为系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无棣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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