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惠检公诉刑抗〔2019〕4号
惠来县人民法院以(2019)粤5224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该刑事判决书。经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参与人数众多、多人持器械致一人二处轻伤、二人轻微伤,詹某某行为积极主动且有寻衅滋事犯罪前科,惠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偏轻。其二,本案一审判决以后,被害人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证明詹某某在第一次寻衅滋事犯罪之后(即詹某某的岳父林某某被判刑之后),于2019年2月6日凌晨(农历正月初二)还到被害人经营的店铺再次寻衅滋事,该寻衅滋事行为是在第一次寻衅滋事犯罪已经报警之后还故意实施的,在客观上再次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再次危害了社会,在主观上也更体现出其恶性之深,社会危险性之大,而一审判决没有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评价,使得詹某某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偏轻。因此,惠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詹某某一年六个月属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明显偏轻,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许某某、许某甲、方某某《抗诉申请书》1份,现场监控录音录像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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