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广检刑检诉刑抗〔2019〕3号
广河县人民法院以(2019)甘2924刑初68号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查扣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无故未采纳我院量刑建议,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我院对被告人马某某某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我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属于明显不当,广河县人民法院无故未采纳我院量刑建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告知我院修改量刑建议,违反法定程序。
2.被告人马某某某有两次贩卖毒品的前科,属于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毒品再犯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广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某的裁判偏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河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马某某某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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