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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曲检刑诉刑抗〔2020〕1号

曲沃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1刑初65号书对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一案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掘古墓葬,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与公诉机关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予以认罪,对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认罚,曲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但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下,被告人李某某不认罪且以量刑过重上诉,违背诉讼诚信原则,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予以撤销,被告人李某某不符合从宽处罚条件,原判刑罚已不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沃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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