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并尖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以(2020)晋0108刑初97号书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不应当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一是酒后机动车在限定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环、**环城市道路行驶;二是其驾车追尾造成被撞车辆损毁司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孙某某血样检材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52mg/100ml。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司法局(并法【2019】16号)《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缓刑的适用:被告人同时具有该《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从重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法院未适用该规定,故该判决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8刑初97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29**号,联系电话:175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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