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尧检刑检一诉刑抗〔2020〕1号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以(2019)晋1002刑初411号书对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乔某某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2018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北王村刘某某家中,酒后聊天时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乔某某脸部打了两巴掌,并将其摁倒在沙发上,随即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乔某某到刘某某厨房中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客厅,趁被告人王某某不备,朝其后头枕部连砍四刀,被告人王某某起身时,被告人乔某某手中菜刀已经掉落在地上,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告人乔某某按倒在地上,用拳头打其头部和脸部实施殴打,在他人拉架时,被告人王某某又用脚踢乔某某身上和头部。被告人乔某某使用菜刀砍被告人王某某后,菜刀也随即掉落在地上,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头皮裂伤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乔某某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知道用菜刀砍被害人头部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却仍然对着被害人头枕部连砍四刀,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意愿,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某某的故意,客观上由于被害人反抗致刀掉落,意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综上所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显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附:
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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