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梁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梁山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083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聂某某抢劫、强奸一案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某某系累犯错误,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被告人聂某某实施前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不构成累犯,因此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某某在强奸罪中系累犯错误。
本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附:
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其他有关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