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东检公诉刑抗〔2020〕1号
东平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0923刑初29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抢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2018年11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该判决书仅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主刑和盗窃罪、诈骗罪的罚金刑数罪并罚,未对抢夺罪的罚金刑实行并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刑初290号判决书未对抢夺罪的罚金刑实行并罚,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
2.其他有关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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