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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富县院公诉科诉刑抗〔2015〕1号

富县人民法院以(2015)富刑初字第00023号书对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杨某某、于某丙、贾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判决:于某甲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于某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贾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㈠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㈢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㈣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该案中被告人于某甲参与盗掘24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古墓25座,并盗窃三级文物8件;被告人于某乙参与盗掘6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墓葬7座,并盗窃三级文物3件;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掘1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墓葬1座,并盗窃三级文物1件;被告人于某丙参与盗掘2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墓葬3座,并盗窃三级文物1件;被告人贾某某参与盗掘1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墓葬1座,并盗窃三级文物1件。该案中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符合多次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情形;其余被告人符合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情形。故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各被告人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综上所述,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杨某某、于某丙、贾某某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9日

附:被告人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被告人于某乙、于某丙现住富县张村驿镇芦村沟行政村半沟组12号,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志丹县旦八镇麻子沟行政村庙台村45号。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富县院公诉科诉刑抗〔2015〕1号

富县人民法院以(2015)富刑初字第00023号书对被告人于双喜、于永成、杨传利、于永平、贾志贵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判决:于双喜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永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传利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于永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贾志贵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㈠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㈢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㈣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该案中被告人于双喜参与盗掘24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古墓25座,并盗窃三级文物8件;被告人于永成参与盗掘6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墓葬7座,并盗窃三级文物3件;被告人杨传利参与盗掘1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墓葬1座,并盗窃三级文物1件;被告人于永平参与盗掘2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墓葬3座,并盗窃三级文物1件;被告人贾志贵参与盗掘1次,盗掘战国至汉代墓葬1座,并盗窃三级文物1件。该案中于双喜、于永成、于永平符合多次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情形;其余被告人符合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情形。故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各被告人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综上所述,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双喜、于永成、杨传利、于永平、贾志贵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9日

附:被告人于双喜、杨传利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被告人于永成、于永平现住富县张村驿镇芦村沟行政村半沟组12号,被告人贾志贵现住志丹县旦八镇麻子沟行政村庙台村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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