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宾检刑检诉刑抗〔2019〕1号
宾川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292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赵维军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赵维军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但宾川县人民法院(2019)云292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未适用。
二、本案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缓刑条件。一是本案被告人赵维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二是被告人赵维军多次贩卖毒品,且属以贩养吸,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是被告人赵维军为吸毒人员,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维军现住宾川县***镇**村委会**村。电话:15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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