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弋检一部诉刑抗〔2020〕Z2号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2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
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前表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本院对其提出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亦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然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和道歉,但是公诉人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本案情节,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审法院亦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但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事实、证据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认为,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只有依法赔偿、谅解,才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以要求判处缓刑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不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原审判决量刑以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已失去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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