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宿检刑一诉刑抗〔2019〕7号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皖0826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皖0826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缴纳);与其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宿某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26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书未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理由是:

(一)本案并无上述规定的五种例外情形,宿某某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二)本院对被告人吴某某提出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根据2019年6月10日出台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64mg/100ml,具有三个从重处罚情节,而吴某某只有一个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吴某某拘役五个月。撤销其缓刑,数罪并罚,应当判处吴某某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且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吴某某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吴某某和值班律师意见,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吴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宿某某法院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理由不能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三)法院不采纳量刑意见,未向本院说明理由和依据。根据2019年10月25日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宿某某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本院调整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宿某某法院无故不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导致量刑建议虚无化,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

综上所述,宿某某人民法院(2019)皖0826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附: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宿某某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