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太检二部诉刑抗〔2020〕3号
太和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222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单位安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被告人宫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宫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宫某自2009年至2016年担任安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不仅从事公司的管理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收取、结息等财务工作,还直接实施吸收26人存款2187万元,获取公司奖励及利息差额。其实施吸收存款时,被吸收存款人是基于对其本人的信任才敢于借款给***公司。其本人不仅积极对外宣传,资金的收取、利息的结算也是通过宫某的个人账户进行。就其参与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87万元而言,其行为起到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作用,与作为资金使用人的贾某某相比,二人的作用相当,并非辅助或次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宫某为从犯,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此对被告人宫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量刑畸轻。
二、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告单位安徽*****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7257.03万元,被告人宫某实施吸收公众存款2187万元,案发后,宫某本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仅退还本息874.9万元,***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前尚有本金5374万元未能退还。本案涉嫌集资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本案严重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对金融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在绝大多数涉案资金未能退还,社会矛盾没有化解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宫某适用缓刑会引发新的矛盾,且其犯罪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太和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222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宫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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