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金检公诉诉刑抗〔2019〕8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213刑初392号书对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邵某甲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邵某甲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邵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系抢劫罪从犯,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系本起抢劫犯罪的犯意提起者、教唆者和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与王某某、邵某甲相当。结合本案,如果不是许某某提出被害人李某某有钱,并带领王某某、邵某甲找到李某某家,就没有王、邵二人实施抢劫犯罪的发生。综合在案证据看,许某某的作用略大于王、邵二人。
首先,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晚,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等三人入室抢劫李某某之前,三被告人还有两次预谋实施抢劫行为。一次是被告人王某某曾提出抢劫一个足疗店**,因邵、徐提出是入室抢劫不同意,未果;第二次是许某某提出抢劫一个金州区夜飞行KTV小姐,因其平常穿金戴银,准备当晚把该女子给抢了,三人在夜飞行门口等到晚上11点左右,因未等到该小姐抢劫未果。后许某某又提议,不行咱换个目标,其家附近住着一个老头,他儿子在外面惹事,老头给对方赔了170多万元,昨天他的儿子来看望老头了,应该也能给钱,而且就老头自己在家,要不今晚就干一个大的,把老头抢了,且由许某某带领二被告人至案发地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故许某某在当晚实施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主导作用。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许某某提出不进去抢劫,因被害人是其邻居,怕被认出了,故在外面望风。从该行为看,许某某更显示出其反侦察能力强的特点,更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另许某某和同案犯王、邵二人到被害人家屋顶观察地形,许某某将老头住在东屋告诉同案犯,许某某给同案王某某一个口罩,目的是怕被害人认出;在抢劫过程中,许某某还向同案犯询问作案情况,足见其在实施抢劫犯罪时犯罪积极主动的态度明显。
再次,赃款被三被告均分。案发后,赃款5500元被三人均分,每人均分1800元,王某某多得100元系打车钱,许某某和二被告人在赃款的取得上作用相当。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系本起抢劫犯罪的犯意提起者、教唆者和纠集者,后由许某某带领同案王某某、邵某甲至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且在过程中询问同案犯作案情况,案发后三人平均分得抢劫赃款,故本案认定被告人许某某与同案王、邵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一审判决认定许某某系从犯,对其降档减轻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邵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