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西检诉刑抗〔2019〕9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203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刘东人民币100元及赃物财物折价款人民币1065元,合计人民币1165元;退赔被害人焦薇人民币300元及财物折价款288元,合计人民币588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财物折价款人民币270元;退赔被害人李杨人民币100元及财物折价款224元,合计人民币324元;退赔被害人季某某娜人民币20元及财物折价款人民币1200元,合计人民币122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乙宝人民币200元及财物折价款人民币510元,合计人民币710元;作案工具:棉衣外套一件;运动裤一条;运动鞋一双;鸭舌帽一顶;棉手套一副;口罩一个;电棒一个;螺丝刀一把;塑料袋一个,依法没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院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向被告人李某甲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在值班律师马黎莉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本院指控其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盗窃罪,知悉并认可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8个月至14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辽0203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9月4日,本院收到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上诉状》,其上诉理由为:量刑过重。
本院认为,本案系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因被告人李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对其判处的刑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已发生变化,导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203刑初277号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本案判决在适用刑罚方面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影响公正裁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