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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吉州检诉刑抗〔2020〕2号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单位凯里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因适用法律不当致使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情节严重,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属适用法律不当。

刑法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虽然对如何判定“情节特别严重”没有具体的标准,但应结合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金额、犯罪手段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就本案而言,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特别大。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为规避法院执行,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指使***公司员工注册成立**公司,接收由凯里市“**”账户转入的***公司车位销售款1000万元左右,并用于支付***公司的律师费、员工工资、工程款,通过擅自转移、处分巨额财产再次实施拒不执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且前后两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均构成犯罪。

2.本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直至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仍有法院判决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债务未执行,严重破坏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2017)赣08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被告人杨某某需执行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896.7189万元(未包括2017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但***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实际还款2506.9351万元,至今仍有3389.7838万元未偿还,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给申请执行人的精神造成特别重大的伤害。申请执行人对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不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提出异议,认为判决量刑畸轻,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9日

附件:被告单位凯里市***有限公司实际营业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营销中心,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深圳市**区**小区**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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