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保检刑诉刑抗〔2018〕2号
保德县人民法院以(2017)晋0931刑初14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钱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钱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 1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钱某甲以为袁某甲儿子袁某乙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甲18万元。钱某甲称自己把17万元交给王某某让其给找工作,经补充侦查未取得王某某证言。第一次开庭审判后,侦查机关提供了王某某的证言,王承认自己收取钱某甲的17万元,但这17万是钱某甲让他为袁某乙和芦某两人找工作的钱,最终未找下工作。庭审后王某某将17万元交到保德县法院,钱某甲的家属也将1万元交到保德县法院,故被告人钱某甲诈骗数额应以总数18万认定。但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钱某甲之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却认定为1万元。
综上所述,保德县人民法院 (2017)晋0931刑初141号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量刑崎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保德县**镇**附近,保证人钱某乙(钱某甲之弟)联系电话15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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